韩国保留着三栏进口关税制度,即一般税率,临时税率和关贸总协定税率,也有分开的优惠关税税率,是通过与发展中国家贸易协议建立的。关税税率使用秩序是优惠的,关贸总协定,临时的和一般关税税率:文件下载
一、关税的种类
韩国关税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关税法》,关税政策的制定机构是企划财政部,执行机构是关税厅及下属机构。
韩国关税按照征税标准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混合税三种,以从价税为主。按照征收目的不同,韩国关税主要包括基本税率、反倾销税、协定税率、国际合作税率、特别紧急关税、紧急关税、调整关税、配合税率、简易税率、特惠税率以及韩国与智利FTA、韩国与新加坡FTA、韩国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FTA、韩国与东盟(ASEAN)FTA、韩国与欧盟(EU)FTA、韩国与秘鲁FTA、韩国与美国FTA、韩国与土耳其FTA、韩国与印度CEPA协定税率等等。对某一商品征收关税适用的税率依次按 ① 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报复关税、紧急关税、特定国家商品紧急关税、农林畜产品特别紧急关税;②国际合作关税、优惠关税、WTO协定税率、FTA税率、CEPA协定税率;③ 调整税率、配合税率;④ 特惠关税;⑤暂定税率;⑥基本税率的顺序确定。对进出境旅客及国际飞行器、运输工具上的乘务员所携带进境物品、邮递物品、在国外修理交通工具或更换零配件时使用的物品、托运物品等适用简易税率。
二、关税减免
根据韩国《关税法》规定,关税减免分为无条件减免和有条件减免两种类型。具体减免内容包括:对驻韩外交机构公用品和外交官及家属自用品予以免税(第88条)、对税率不均衡物品予以减免税(第89条)、对学术研究用品予以减免税(第90条);对宗教用品、慈善用品和残疾人用品予以免税(第91条);对政府用品予以免税(第92条);对特定物品予以免税(第93条):对小额物品予以免税(第94条);对环保物品予以减免税(第95条);对旅客携带物品、搬家物品等予以免税(第96条);对进口复出口商品予以减免税(第97、98条);对出口复进口商品予以免税(第99条):对损害商品予以减税(第100条):对海外租赁加工商品予以减税(第101条):对用于出口的原材料予以减免税和退税(第104条);对设备租赁予以减税(第105条),并依据合同内容予以退税(第106条);关税的分期缴付(第107条)等等。
三、退税制度
退税是指对已经征收进口关税的物品,在特定条件下给予全部或部份退税的制度。根据计算方法不同分为个别退税制度和简易定额退税制度。个别退税制度是指根据生产消耗的原材料品名、规格、数量等将不同原材料在进口时缴纳的税款予以退税的方法;简易定额退税制度是为扶持中小企业简化手续而制定的,指在企业申请退税年度内的两年期间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退税方法,退税额最高不超过6亿韩元。
四、保税制度
韩国的保税制度是指对进出口商品予以免税或延迟征税的关税制度,是确保进出口商品通关和征税的安全措施,为支持国家产业振兴和加工贸易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保税的范围包括保税区和保税运输。保税区是指把保税商品搬入、储存、加工、展示或销售的区域。保税运输是指在国内运输保税商品。因此,二者分别被称为“静态保税制度”和“动态保税制度”。
此外,韩国还有与之类似的自由贸易区、自由港和出口自由区等。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在保税区内受海关严格监管,运往区内的商品种类也有一定限制。自由区原则上不受《关税法》的管辖,海关仅对物品的进出实施监管。
五、弹性关税
在韩国实行的弹性关税对调节进出口、合理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反倾销税、调节关税和物价平衡关税所占比重最大。弹性关税主要包括:
(1)反倾销关税。指因大量进口以倾销价格销售的外国商品而损害或可能损害国内产业时,对该进口商品加征正常价格与倾销价格之差额的关税。
(2)报复关税。当某些国家对韩国的出口商品、船舶或航空器等采取不利措施时,作为报复而对该国进口商品追加征收关税的制度。
(3)紧急关税。由于某些商品进口激增,对生产同种或有竞争关系商品的国内企业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时,通过提高这些商品的进口关税来限制这些商品的进口,以保护国内产。这种办法称为紧急关税制度。
(4)调节关税。指依照《对外贸易法》新列入进口自由化商品目录或已属于进口自由化目录中的商品,但尚未满3年的某些商品,由于大量进口造成或可能造成国内产业遭受损害时,对该进口商品追加一定税额的制度。
(5)对农林畜产品的特别紧急关税。在农林畜产品进口量激增或进口价格大幅下降时,对其征收比原定关税更高关税的制度。
(6)反补贴关税。某些国家的有些商品在其国内制造和出口时,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了补贴。韩国内相关产业因这些商品的进口而受到或可能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其发展受到阻碍时,政府对该类进口商品追加相当于补贴金额的关税,以保护国内产业。这就是反补贴关税制度。韩国法律上虽订有反补贴关税条款,但至今尚未适用过。
(7)优惠关税。指对没有缔结优惠关税条约的国家给予与缔约国同等优惠的关税的制度。
(8)物价平衡关税。通过调节关税可以保证特定商品的稳定供应,防止物价大幅波动,从而保护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这种通过调节关税来稳定物价的做法称作物价平衡关税制度。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季节关税,季节关税主要用于调节进口价格随季节变化波动较大的农产品等的进口。
(9)配额关税。指在配额内征收低税,超过配额部份征收高税的双重关税率制度。这是为限制某些产品进口,同时照顾要求进口者与要求限制进口者双方利益所采取的措施。
附:关税种类图表
关 税 种 类(按征税依据区分) |
国 定 关 税 | 协 定 关 税 |
基本关税 | 弹 性 关 税 | 最贫穷发展中国家特惠关税 | 世贸组织协定关税 | 世贸组织协定发展中国家间关税 | 亚太贸易协定 | 联合国贸易开发会议发展中国家协定关税 | 与特定国家关税协商后国际合作关税 | 与新加坡FTA协定关税 | 与EFTA间FTA协定关税 | 与东盟FTA协定关税 | 与印度CEPA协定关税 | 与智利FTA协定关税 | 与欧盟FTA协定关税 | 与秘鲁FTA协定关税 | 与美国FTA协定关税 | 与土耳其FTA协定关税 |
暂定关税 | 反倾销关税 | 报复关税 | 紧急关税 | 特定国产品紧急关税 | 调节关税 | 农林畜产品特别紧急关税 | 反补贴关税 | 优惠关税 | 季节关税 | 配额关税 | 一般协定关税 | 绿茶和蚕茧一般协定关税 | 适用于孟加拉的协定关税 | 适用于老挝的协定关税 |